2013年11月16日 星期六

教師評鑑

現在在大學裡教書的老師幾乎都要接受定期的教師評鑑。評鑑項目大概分為教學、研究、服務、輔導等幾個大項,每個大項中再細分為多個評鑑項目。為了實務上便於操作,這些項目通常有具體的評分規則,好讓整個教師評鑑得以表格化進行。這些評分規則之瑣碎,常讓填表的老師戲稱自己在積點,並為之感慨不已。

我們不妨來問一個問題:教師評鑑的目的是什麼?我認為教師評鑑制度設計上並沒有增進老師教學研究水準的正面意義。那麼退而求其次,能不能藉由評鑑的手段,警醒校園中少數教學研究服務都不顧的老師呢?很可惜的,因著鄉愿的心態,在實務面上連這點效果也達不到。最後結果只是累到絕大多數教學研究服務都正常的老師,而且逼著老師也順從社會 "務虛" 的文化,唯一好處是從此可以理直氣壯宣稱 "我們評鑑都有做喔"。就我看來,這種自欺欺人的制度如不改善,倒也可廢了。

許多國外名校也有教師的評鑑制度,為何在台灣實施的結果卻是這樣?我覺得關鍵在於實施的方式。國外實施時可以組成評審委員會,就教師的評鑑申請進行審核。在台灣,一般人的心態上會擔心審查委員不夠客觀或受人情外力影響,審查委員基於人情世故也不願當壞人,所以評鑑設計成表格化積分制,任誰都可以來審查。又因為要算分數需要有 "具體的事證",所以評鑑也就流於瑣碎化和表面化,達不到當初設立此制度所要達成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