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3日 星期三

學生申訴委員會

我剛卸任兩年一任的學生申訴委員會委員。這個校級的委員會成立十年了,總共受理過19件申訴案,其中14件發生在這兩年內,也就是說近3/4的案件都是這兩年提出的,也算是打破紀錄了。

會送到申訴委員會的案子,都是對於校方或老師初步處理或處置結果有爭議的,很多牽涉到法令規章的解釋。還好委員會的主席正是法律系的老師,往往能在情理法糾葛的情節中幫我們理出一道頭緒,要不然要扮演好這個角色還真不容易。

我對幾個案件特別有印象。有件申訴案牽涉到對宿舍規約的解釋。規約中有一條「不得留宿異性」的規定,為了判定當事人是否違反了這規定,大家還費了一番功夫確認「留宿」的意義。原來「留宿」可拆開來看,分為「留」的動作或意圖以及「宿」的行為與意圖。這兩者可分別確認。而「留宿」是兩者皆要成立呢?還是其中一項成立皆可?我已記不得了。但這可是牽涉到「晚上十二點以後,留在異性宿舍房間裡聊天」到底有沒有違反規定。

我也對法律系學生寫的申訴書印象深刻。「殊難謂之毫無XX之意圖」講白了就是「我認為絕對有XX之意圖,但我可沒這樣說喔」。法律人說話就是謹慎。這招要學起來,以後可以拿來說別人而不留下話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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